臺灣通過同婚法案 臺北現彩虹

臺灣同婚專法於2019年5月17日經立法院逐條表決,三讀通過行政院微調版本,同性伴侶可於24日登記結婚。
臺北一早就有超過4萬民衆到立法院外,支持同婚法案,將中山南路和青島東路擠得水洩不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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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處:性別平等教育大平臺

巧合的是,由於17日對流雲系發展旺盛影響,台灣多處下起滂沱大雨,但中午期間忽然放晴,還出現大太陽,而此刻正值立法院表決通過同性婚姻法案,Facebook 上各種雨後彩虹的照片開始刷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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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處: 嘉義市立法委員 李俊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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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陆同性情侣可以赴台结婚吗?如果不能的话,还是省省吧

当然不能。
一方大陆(或港澳)一方台湾似乎可以,但是需要台湾方面推出新的行政配套政策

台灣目前的同性婚姻法案,並沒有包括跨國婚姻保障。
而依照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:「婚姻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。」
也就是必須符合雙方法律規範,跨國婚姻才能成立,所以如果是中國港澳地區因為本地沒同婚制度,跟台灣暫時還是結不了婚的,如果要結婚,需要無同婚制度的一方先去取得同婚合法化國家的國籍才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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感謝。(看來我對新聞理解錯了?(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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之前看的這個: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四萬民眾冒雨挺同婚-籲跨國同性婚姻不要-國四制-034108978.html

剛才查了一下,按照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》,適用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》,「婚姻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。」

但是按照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》,「夫妻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,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,其結婚或離婚之效力,依臺灣地區之法律。」然而在行政上,兩岸婚姻需要先在大陸結婚,所以還是不行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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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了一下還是法理爭議地帶,可能要等法務部後續進一步的解釋與修訂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後,才能夠容納更多跨國婚姻的可能性,但短期來說只會開放與同性婚姻合法化26個國家的跨國婚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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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算台湾推出配套政策,也比较难办。就算大陆情侣赴台登记结婚,并且在台湾当地进行公正,回到大陆恐怕也不会被承认,两人在大陆地区仍然是“未婚”状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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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就涉及到另一个问题了,大陆人是否是中华民国的公民?台湾地区是否承认大陆人民的“中华民国公民”身份?如果承认的话,那么大陆人就有权利在台湾登记结婚(至于回到大陆是否承认,这是后话)。如果大陆情侣在台湾无权结婚,那么是否相当于,台湾当局否认“大陆民众是中华民国公民”,否认“大陆是民国领土”?
这种问题有必要咬文嚼字,原文说:「婚姻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。」那么大陆同性情侣赴台登记结婚,这对大陆情侣的“本国”指的是哪一国?是中华民国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,是本国还是外国?(众所周知,台湾是否认“中华人民共和国”的存在性的。对台湾当局而言,“中华人民共和国”是一个割据大陆的“非法叛乱政权”)
如果这对赴台结婚的大陆情侣据理力争:根据《中华民国宪法》,“当事人之本国”指的就是中华民国,那么大陆情侣赴台结婚,有权享有中华民国《婚姻法》当中规定的结婚权利。这种权利在台湾是否会得到法律支持?
如果台湾的《同性婚姻法》明文规定,不接受大陆情侣赴台结婚,这是否违宪?
最后有个问题想问一下你,你是台湾人吗?

有时候还有高位法和低位法的问题,说实话我对《增修条款》等等这些也不是很了解。

比如,一对异性恋大陆情侣,是否有权在香港/澳门结婚?一对异性恋香港或澳门情侣,是否有权在大陆结婚?

香港和澳门还没有允许同性结婚吧
BTW,刚刚的回答,我有增补了一部分重要内容

所以我说的异性恋啊(

内地异性情侣在港澳登记结婚,并且公证的话,回到内地是可以登记结婚的,而且结婚日期可以按照原日期来算,两地法律没有冲突。真正有冲突的,是同性婚姻部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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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种事情在台湾同婚法案通过之前就出过无数次了吧。

第十一條 (兩岸關係) 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,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。——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(民國93年立法,94年公布)

这种增补条文本身就违宪吧

那就没办法了,宪法都是人定的,代表统治阶级整体的意志。要说的话老蒋先下野再到台湾“复行视事”本身就违反三十六年宪法,XXX在北京召开新政协又该怎么算呢……:police_car: :oncoming_police_car: